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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老板,你不得不知道的股权那些事儿

作为企业老板,这些关于股权的案例,你必须知道!

一号店

2015年7月14日,1号店正式确认创始人于刚和刘俊岭离职,该消息一经传开,引发业内一片唏嘘之声。于刚在离开1号店时群发的内部信中这样表达了一个创始人的心情:“我们把1号店看成我们的孩子,倾注了所有的心血和情感,我们吃饭,走路,做梦都想到1号店,1号店是我们的一切,我们用心而不仅是用脑做1号店。”

把时光倒退到2010年5月,于刚在金融危机之后的资金困境中从平安融资8000万元,让出了1号店80%股权,控制权就此旁落。平安整合1号店未果后,逐步将1号店控股权转让给了沃尔玛。经过多次于刚离职的传闻后,1号店在7月14日晚间正式确认创始人于刚和刘峻岭离职。随后,于刚和刘峻岭发布内部邮件,向1号店员工宣布,决定离开1号店去追求新的梦想。

据了解,在收购1号店之前,沃尔玛最先找到的是京东,却因为沃尔玛要求控股权而最终被京东拒绝,随后,沃尔玛才转而选择了1号店。有消息称,最终实现全资控股一直是沃尔玛收购的前提,因此,1号店最终痛失控股权也许早在沃尔玛入股时就已埋下了伏笔。

对于此事,除了深表遗憾之外,还想从法律角度提醒各位创业者:如果不想自己辛苦创业的硕果被他人摘取,就必须时时儆醒,并牢牢掌握住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是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利,公司最重大的事项通常是基于股权由股东(会)决定的,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任命以及融资等。这里引用天使投资人徐小平先生的警示:“如果(创业者)一开始就把主权让出去,60%给出去,再伟大的企业也做不下去;我(创业者)只要把事情做起来,这个股份多少不重要,这是错误的,凡是不以股份为目的的创业都是耍流氓。”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包括绝对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持股达到67%,也就是达到三分之二,公司决策权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权;而相对控股权往往需要公司创始股东为持有公司股权最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可以保持对公司的相对控制力。

法律依据在于: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的普通表决事项,多为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而少数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修改)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掌握了控股权,就能够控制股东(会)决策,进而控制公司。

真功夫

真功夫的前身是小舅子潘宇海在东莞长安镇107国道旁边开的一家168甜品店。

1994年,姐姐潘敏峰和姐夫蔡达标加入,投资了4万元,潘宇海自己也出资4万元,把168甜品店改为168快餐店。股份结构是潘宇海占50%,姐姐和姐夫各占25%。

初期,企业经营以小舅子为主,姐姐管收银,姐夫做店面扩张。那时,潘宇海掌握着企业完全的主导权。

1997年,真功夫借助其“电脑程控蒸汽设备”,攻克了中式快餐业的“速度”和“标准化”两大难题,开始在全国各地开设连锁店,企业快速发展起来。在这个阶段,负责店面扩张的蔡达标对企业的贡献越来越大。

2003年,企业主导权从潘宇海转到了蔡达标手中。2006年9月,蔡达标、潘敏峰夫妇离婚,潘敏峰所持有的25%股权归蔡达标所有,此时潘蔡股份各占50%。

因为真功夫出色的商业模式和发展业绩,以及中式快餐市场的广阔发展前景,吸引了众多股权投资基金的青睐。

2007年10月,今日资本和中山联动两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真功夫,估值高达50亿元,各投1.5亿元,各占3%股权,蔡达标和潘宇海的股权比例都由50%摊薄到47%。

后由于私募资本进入,并都表示支持蔡达标,力图企业经营确立蔡达标的核心地位。这样一来,本来平衡的天平倒向了蔡达标,而潘宇海被逐步边缘化。蔡达标和潘宇海两人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缠斗多年。

之后,潘宇海之妻窦效嫘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3月17日,蔡达标被广州警方以“涉嫌经济犯罪”的名义带走。此后潘宇海独掌真功夫。由于争议较大,此案从2012年8月31日开始,多次开庭,直至此次宣判。

蔡潘双方对真功夫的混乱争夺让今日资本顶不住股东压力,而选择退出。2012年11月30日,今日资本将旗下今日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今日资本香港公司)所持有真功夫的3%股权悉数转让给润海有限公司。至此,真功夫股权又再次重回了蔡潘两家对半开的局面。

三年之后,真功夫原总裁蔡达标一案尘埃落定。根据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蔡达标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维持14年刑期。随着蔡达标刑事案件终审判决生效,蔡达标所持有的41.74%真功夫股权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有传言股权估值高达25亿元。

真功夫的蔡达标和潘宇海各占50%,引入PE以后,是47%对47%;这种股权分布被认作一枚定时炸弹,为真功夫内部股权纠纷埋下了隐患:在双方发生冲突时,各持一半的股东无法正常实施决策权,无法以正常的方式维持公司的运营和决策,而只能通过其他非正常手段或外力来介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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