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股权方案  的文章

创始人如何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如何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呢?

在股东会的层面,是由股东手上的股权数量来决定的,如果股权低于 50%,但是手头掌握的表决权多于 50%的时候其实也能达到对公司的控制,从法律上的角度上讲有几个措施:

1.归集表决权:把小股东的表决权归集到创始人的手上,增加创始人手上表决权的数量。例如创始人只有 30%的股权,所对应的就只有 30%的表决权,当他把其他几个创始小股东拥有的二十几点股权归集在一起的时候,他就会有了 50%以上的表决权。

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a.表决权委托:这是最简单的一个方式让其他的小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在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授予给股东。一般来讲,所委托的表决权是不可注销的,或者约定一个比较长的授权期限。

b.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创始股东跟创始团队的其他小股东一起签署一个协议,就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时候依照统一的意志去表决,其他的股东与创始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照创始股东的意志进行表决。

c.设置一个持股实体来持有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小股东都是通过持股实体间接地去持有公司的股权,同时持股实体所对应的表决权是由创始股东来控制的。创始股东除了能行使他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之外,还可以行使持股实体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持股实体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将创始股东设为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经理,这样的话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就由创始人实际控制,因此这个持股实体所代表的表决权就由这个创始股东实际控制;另外一种是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股东要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其他股东为有限合伙人(LP),大家知道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控制的,有限合伙人是不能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因此创始股东也就控制了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表决权。这种方式除了能把其他小股东的股权归集在一起以外,如果公司有员工期权的计划的话,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把员工期权所对应的股权也设一个持股实体,将这个持股实体在目标公司所对应的表决权也放在创始股东手下。通过这种方式,创始团队的小股东以及公司预留出来的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和期权计划的这一部分股权都可以集中在创始人手上,这样加在一起,虽然他自身的股权低于 50%,但是他的表决权是可以高于 50%的,这样也能够继续实现创始人在公司股东会层面的表决权。归集表决权只是当创始股东股权低于 50%的时候,使创始股东的表决权高于 50%的常见方式之一。

2.多倍表决权:创始股东的股权虽然低于 50%,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约定创始人的每一股股权拥有多个表决权(譬如 10 个),这样能够大大地增加创始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利。前面这两种方式都是积极主动的增加创始人在公司的控制权一种的方式和策略。

3.创始人的否决权:创始人否决权是一种消极防御性的策略,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 50%的时候,在公司的股东会层面做决定的时候给创始人一些否决权。这些否决权是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的,例如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公司重大资产的出售、公司的审计、重大人士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等,创始人可以要求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他的同意表决不通过。这样的话,虽然创始人的股权低于 50%,但是他至少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有一个防御性的作用。

在董事会层面如何维持控制权?

在董事会层面,决策的决定是由人头决定的,在董事会里的人头数越多,话语权就越重,就能控制公司的董事会。所以最直接的一种方式来控制董事会,就是委派或者提名多数的董事。这个在早期不是问题,但是在后期公司融资越多、股东越多、公司的投资人越多的时候,要保持多数的董事要去跟投资人协商。提名委派多数董事是创始人在董事会保持控制权比较直接的一种方式,另外一种方式在境外是行得通的,创始人本身就是一个董事,他在董事会里面可以行使多倍表决权(比如其他的董事一人一票,而他一人有三票),这样也能增大创始人在董事会的控制权。

 

另外大家可能都听过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董事会的席位不是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来分配的,规定阿里巴巴董事会里面的多数席位是由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会议来委派的,组成阿里巴巴合伙人会议的是阿里巴巴创始团队成员和高管。通过这种机制,阿里巴巴可以控制它的董事会,即使马云及其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低于 10%都可以很好地控制公司的董事会。

减少 “引狼入室” 的概率

以上是在公司的董事会层面如何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除了从公司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来加强和控制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需要注意的地方。之前提到的俏江南,1号店和雷士照明,他们其实有一些共同性。譬如 1号店,它引入平安以后又引入了沃尔玛作为投资人,沃尔玛第一次获得了约 17%的股份,第二次获得了 50%以上的股份,第三次就把全部的股权都买走了,股权被都买走以后,于刚他们也就自然地从公司里面出局了。雷士照明也是,后期引入了施耐德作为他们的投资人,等吴长江后面发现施耐德投资的时候不仅仅有的是投资的目的还有战略上的目的。对于俏江南来讲,CVC 虽然是一个投资人,但是他在收购俏江南前后已经收购了大娘水饺,因此投资时是打算在餐饮这个行业做一个并购整合的,也有一些战略的目的。

所以在引入投资人的时候,我们也需要对投资人做一个分析,以减少投资人主动采取一些措施抢占公司控制权的概率。财务投资人目的往往相对比较简单,就是把钱投进来以后,经过若干年公司发展,退出实现财务回报;战略性的投资人的目的可能会更加深远,并且往往会愿意以比财务投资人更高的价格投进来,为了配合他自己的战略。所以战略投资人往往更有可能想要去夺取公司的控制权。这样我们再引入投资人的话,一定要进行谨慎分析,到底是去引入一个战略投资人还是财务投资人。如果要引入战略投资人的话,一定要对投资人的目的做出清晰准确的判断,需要更谨慎地按照前面提到的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为加强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去做一些设计。

还有一个方面,如果我们最初引入的是一般的投资人(财务投资人或者个人投资人),那么比较强势的创始股东可能会要求他们不要把股份转让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者战略投资人,这样也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战略投资人对公司控制权的威胁。


 

失去控制权后的补救措施

在创始人已经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后,也有相对的补救措施。

公司在上市的时候,上市对于创始人来讲是拿回控制权的一个比较好的时机。拿京东和百度来讲,他们在上市的时候,虽然所有的股份都变成了普通股,他们把普通股也分成了两类:一类是 A 类普通股,另一类是 B 类普通股;A 类普通股一股设置成多个表决权,B 类普通股一股只有单个表决权。譬如创始人股东持有 A 类普通股,虽然上市的时候他持有的股权比较少,但是他对公司的表决权的数量和比例比较大。往往在上市的时候做这种安排,第一,市场上公众投资人和监管机构也比较乐于看到创始团队控制公司,接受这种安排也比较容易;另外一般公司上市的时候跟投资人谈这个安排也比较容易,因为投资人看到他的投资很快就会有一个很好的结果。

但是刚才说的这种dual class的安排是在境外,比如是在美国才能行得通的。大家知道,在香港也是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的。阿里巴巴之所以去美国上市,也是因为香港坚持一股一票的原则。在境内 dual class 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境内上市的时候,也是创始人拿回控制权一个比较好的机会:第一,投资人有了一个比较好的退出渠道,第二,上市以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会变得分散,所以相对来讲,其他股东相对于创始人来讲,对于公司的控制权比较弱,而创始人对于公司的控制越来越强。

另外一个比较好的措施就是回购。譬如在早期投资人进来的时候,跟投资人谈好,在什么情况下创始股东以什么样的价格(往往高于投资成本)从投资人的手上回购一定的股权。在早期融资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僵持的局面。为了打破僵持的局面,创始人有时愿意以投资人要求的估值先接受这一轮融资,释放比较多的股权,先做完这一轮融资让公司有钱去发展。可以跟投资人去谈,当把公司做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或者公司业绩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下,以一个什么样的价格,再从投资人手中买回多少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创始人因为在融资时释放出过多的股权而失去的部分控制权。​



 

免责声明:​

此文章为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

 


版权声明:图片来自网络,文字内容是网站小编采编而成。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 投诉通道